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23]56号)要求,现将我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清单公布如下:
1 互认原则
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2 互认范围
1、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全县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互相认可。
2、全县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对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认可。
3、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3 互认项目
检验结果互认项目(45项)
钾、钠、氯、钙(离子选择电极法)、葡萄糖、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淀粉酶、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v-谷氨酰基转移酶、a-羟丁酸脱氢酶、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血细胞比容、血小板计数、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凝血酶原时间、凝血酶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纤维蛋白原、国际标准化比值、ABO 血型鉴定、Rh(D)血型、抗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抗体、抗梅毒螺旋体非特异性抗体、新冠病毒 IgM 抗体、新冠病毒 IgG 抗体、新冠病毒 RNA 检测。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20项)
(一)数字 X成像(5项):胸部、四肢及关节、脊柱(颈、胸、腰、骶)、骨盆、腹部(立、卧),含激光胶片。
(二)数字化平板乳腺摄片(2项):CC、MLO
(三)CT(13项):头颅平扫、副鼻窦平扫(轴位及冠状位多平面重建)、鼻咽部平扫、胸部平扫(含薄层轴位像及病灶多平面重建)、胸部平扫、上腹部平扫、中腹部平扫、下腹部平扫、颈椎间盘 CT 平扫、胸椎 CT 平扫、腰椎间盘 CT 平扫、内听道 CT 平扫、四肢、关节 CT 平扫+三维重建+多平面重建
4 互认结果标识
对我院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合格的,在检验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鄂 HR”互认标识,以及在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并在报告单下方作出说明:“★”标识等同于“鄂 HR”标识。
5 互认规则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2、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3、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门诊病历中予以记录,同时登记《南漳县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情况月度统计表》作为台账留存备案、统计。住院患者的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
4、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6)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7)医学影像学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8)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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